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一)年满18周岁,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二)中国国籍,无,无信用记录;
(三)无严重诚信记录;
(四)中国境内、境外无信用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七)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八)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风险评估测试:
(二)申请开户时的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交易风险控制的最高级别是交易者适当性的测试。这一测试是投资者承担期货交易风险的有效测试。
投资者适当性测试需要签署证券期货经纪合同及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客户在未完成适当性的测试时,应当确保期货交易风险可控,可在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向开户机构申请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评估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