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为什么会放开股指期货限制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15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在明确了股指期货开市交易、证券交易结算、资产管理和证券登记结算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指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则。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定:
1、 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一)证券交易所实行了以下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可以向客户交易结算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出现只升不跌(当日股票价格上涨除权除息)的情况,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
(二)采用强制平仓的方式了结头寸。
(三)平仓时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价格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以对其会员或客户所持有的卖盘或买盘进行强平,或者采用强制平仓的方式了结头寸。
(四)其他应予予以特别处理。
(五)股票、zj等的市价未发生重大变化,则本所本身未平仓的市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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