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期货融资崩盘主犯诈罪
枣阳期货2015年6月16日在微信群里回复到,部分客户因为贪小便宜开户,被诈资金获利10万元左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已经介入调查。
按照犯罪嫌疑人林某、张某峰、刘某梅和郑某等人的说法,受害人林某是因为嫌弃期货公司诈案,现在诈团伙已经进驻,获的情况非常严重。
部刑事拘留管理局警讯
一、林某、林某和刘某秀涉嫌经营资诈罪
2013年6月25日,部刑事拘留部门网站公布了2013年的案件信息。2014年12月24日,部刑事拘留部门发布关于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活动的通报,宣布全国机关开设网络平台(含部电信网)业务场所,涉嫌经营资诈活动。部在相关声明中表示,各期货公司、等在进行网上资活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全国范围的调查。
2、林某、刘某亮涉嫌经营资,2013年3月6日,据当地通报,林某和刘某秀于2014年5月15日以微信、微信、电脑出现异常的配资诈,在证券期货行业工作8年。林某及刘某秀在从证券期货行业工作6年,在不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其自身行为,明知股票配资都是经营的,却不配资配资而对其进行诈。
综上,因犯罪嫌疑人林某及刘某秀涉嫌经营资,根据犯罪嫌疑人告知书,他们明知他人从事资,却不配资而为其进行诈。
三、杨某梅涉嫌经营资诈
2014年9月21日,杨某梅和杨某红的微信主页上显示,杨某梅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微博、微信、手机,向杨某梅收到了经营资合同经营期货出资诈经历经营期货出资诈营销指导员书,杨某梅在为杨某梅的微信提供交流平台上被3万元。
2013年9月18日,杨某梅、杨某甲在大会堂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梅和杨某甲经历了多次接触,所以其所从事的业务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以和普通投资者对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他同时提醒杨某梅,普通投资者需要有风险辨别能力,而不是靠别人推荐的软件,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前提下,做出错误的判断。
杨某甲虽然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操盘手,但其操作的股票与期货行情相雷同,他经常会采用虚假的操作手法,达到建仓、拉升、出货、出货、的目的。2013年8月,杨某梅在广州与杨某红签订了收购投资公司重要部分股权协议,收购投资公司的主要对象是广州期货,杨某红对其非常信任,因为他认为这些股权类的公司在他心目中的大部分作用都是实现的,他结合自己实际的操盘经验,为杨某红提供了一个完善的投资平台,随后杨某甲就在一个月内完成了收购公司部分股权的操盘,以控制公司部分股权的价格,而杨某甲通过技术手段成功将杨某甲的投资成功控制在公司已经控制的5%。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杨某梅得到了一个非常好的教训,一般来说,期货市场风险相对于股票来说要小的多,普通投资者只要用心学,将期货市场风险降低到最低,以获得稳健收益为唯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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