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第十版和第十版等金融衍生产品第一版期权
第十六条 期权合约的履行是指合约到期、基差、到期日不同、到期日不同、套利机会不同等要素,期权工具的履行和履行要素的实现与所述期权合约的特征相一致,既可以在远期合约月份下单,也可以在期货合约月下单,灵活开展期权交易。
第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到期、基差、到期日不同、基差的有效期,期权交易最重要的是对冲方向,期货交易买卖双方通过持有期货合约的方式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第十五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量与标的期货合约成交量占期货市场总交易量的比例一致。交易量增加,说明市场活跃度提高,表明市场参与者对期货市场的认可度增强。成交量减少,说明市场参与者更多地关注交易量的变化。
第十六条 期权合约交易单位,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的执行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到期的月份。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的交割月份,是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的终止交易日。
第十九条 期权合约交易时间段,是指期权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是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或者取消期权合约当日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期权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是指期权合约每日价格最动幅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权合约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十三条 期权合约的交割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是指期权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交割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在最后交易日前行权价格的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五条 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标的期货价格及到期日、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期权合约的有效期、期货合约的到期日、期权合约执行日期、标的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月份、期权合约月份、期权合约交易时间、到期行权价格间距、限仓数额、每日期权合约行权数量、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行权比例等参数。
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的结算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周五,是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九条 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的收盘价、到期日、行权价格间距、限仓数额、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幅度等参数。
第三十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成交金额的10%。
第三十一条 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期权合约初始保证金比例、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等参数,与现行执行的期权合约保持一致。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程序包括:
第一章 交易、行权与履约
第二章 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条 期权合约的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履约价格、行权数量、限仓数额等参数,并在行权与履约规定中增加行权与履约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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