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一)自境外交易所设立并由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试点工作。
(二)自境外交易所设立之日起,企业应当到境外交易所办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试点工作。
(三)建立交易所交易编码与境外期货交易编码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交易结算、风控管理系统、结算数据接口等系统的制度体系。
(四)自境外交易所设立后,企业可在境内期货公司和境外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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