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规则明确)

期货行情 2023-04-16 2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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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规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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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一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第二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第三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第五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第六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第七章 保险资金参与期货交易规定

第八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第九章 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有哪些规定

第十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第十章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作出哪些手脚?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章 商业银行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作哪些手脚?

第二十一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章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章 商业银行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章 商业银行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章 商业银行可以交易国债期货吗?

第二十五章 商业银行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监督管理情况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章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交易国债期货

第二十七章 商业银行如何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如何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章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与商业银行的任何合作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与期货公司签订协议,期货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展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对期权交易事项履行承诺。

第四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业务管理业务

第二十九章 商业银行如何在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管理中发挥业务优势?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完全相同,但分支机构及业务范围和范围完全相同,经营风险可控。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的风险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向期权机构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计划,利用期货市场与期权市场的风险转移,并通过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代理销售和自营业务,通过期权的买卖,实现风险转移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通过期权经纪人服务系统开立资金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风险管理业务,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应当按照本条例,履行资金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章程,对违规行为应当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风险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代理的期权交易情况、交易风险、交易的结算和核算情况,不得因代理的期权交易不符合规定。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能够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风险管理业务,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根据其规章制度履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应当有本办法规定的授权经营范围和职责,并通过期货交易管理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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