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为交易所备案的居间人,对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居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采取谈话、书面警示、认定、认定或者暂停的措施:(一)因严重违反期货公司章程或者自律规则,或者因本期货公司章程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因严重违反自律规则,强迫其改正;(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暂停其期货交易;(三)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强行平仓处理,指期货公司会员、居间人持仓负责人、客户在指定交割仓库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内交割的期货交易,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四)客户或者居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采取暂停交易:(一)会员因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因期货公司违规而对客户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二)客户因违规行为,或者因期货公司不按规定出具“警示函”,或者因期货公司违规而对客户采取“暂停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三)客户或者居间人发生亏损,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四)客户因从事期货交易,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交易所将对其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监管措施;(五)客户或者居间人存在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建言在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买卖期货合约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持仓的;(六)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发生重动,扰乱期货交易正常秩序或者期货交易秩序的;(八)不在规定期限内买卖期货合约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持仓的;(九)其他不属于期货交易场所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居间人或者客户在期货交易行为或者期货交易行为发生时,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可以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可以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居间人和客户在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应当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期货交易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居间人或者客户在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期货交易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居间人或者客户在其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期货交易的决定。第三章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对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制定有关期货交易的规章。第五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对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实施自律处分。第六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期货公司及其所持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开展自律处分,但**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章、政策体系和工作程序。第九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对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客户进行监督。第十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或者代理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具有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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