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交易特别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是规范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重要法律法规。该规定于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交易主体
《暂行规定》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包括:
-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 期货交易所:提供期货交易场所并制定交易规则。
- 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个人或法人。
二、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缔结的标准化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标的物:所交易的商品。
- 合约单位:每张合约代表的商品数量。
- 交割日期:合约到期时交割商品的日期。
- 交割地点:交割商品的具体地点。
三、交易方式
《暂行规定》允许两种期货交易方式:
- 开仓交易:买卖双方首次建立期货头寸的交易。
- 平仓交易:买卖双方对冲先前已建头寸的交易。
四、交易规则
《暂行规定》对期货交易活动制定了以下规则:
- 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在开仓时需向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履约的担保。
-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每日结算交易盈亏,负债方必须追加保证金或平仓。
- 强行平仓制度:当交易者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以降低风险。
五、监管措施
为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稳定性,《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监管措施:
- 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 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和自律准则,约束市场参与者行为。
- 交易者风险控制:交易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期货交易。
《商品期货交易特别规定》是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基石,通过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遵守市场规则,审慎控制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